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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信息--

•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米邦塔食用仙人掌协作委员会会员单位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单位标志的申请与许可

第三章 会员单位标志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标志使用权的终止

第五章 附则 

协会会员单位标志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米邦塔食用仙人掌协作委员会
会员单位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米邦塔食用仙人掌的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食用仙人掌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米邦塔食用仙人掌协作委员会按照会员单位标志管理程序进行会员单位标志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未加入本协作委员会和未申领会员单位标志的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协作委员会会员单位标志的名义进行对外宣传。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第三条 获得会员单位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引种地须符合米邦塔仙人掌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引种地在销售种苗时应按照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制定的种苗标准进行销售。

  第四条 协作委员会是会员单位标志的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管理办公室,指导和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程序申请会员单位标志。  

第二章 会员单位标志的申请与许可

  第五条 具备米邦塔仙人掌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会员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定点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米邦塔食用仙人掌协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申请书》一式两份,报协作委员会审批后,颁发给该单位或个人会员单位标志和证书。

      (二)引种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协作委员会会员单位标志后,须交纳铜牌工本费和三年周期的管理费。

  第七条 申请、许可使用会员单位标志仅以证书列明的米邦塔食用仙人掌为限。

第三章 会员单位标志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标志使用人须严格履行“标志许可使用管理办法”,自授予使用权之日起每第三年的第一季度须到协作委员会进行证书的审验并交纳下一周期的管理费用。

  第九条 以“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米邦塔食用仙人掌协作委员会会员单位”字样作为商品广告、包装或其他用途时,需在使用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协作委员会办公室并签订有关使用合同,否则视为滥用标志、视为侵权行为。

  第十条 标志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标志使用权转让给与其联营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对侵权会员单位标志使用权的侵权人,协会将根据有关的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标志使用权的终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标志使用权:

       (一)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生产条件的;

       (二)标志使用人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证书周期年审的;

       (三)凡违反协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的;

       (四)标志使用人以书面方式表明主动放弃其使用权的;

       (五)凡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对米邦塔仙人掌事业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协作委员会将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十三条 协作委员会有权收回已终止会员单位标志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周期的管理费用标准由协作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负责解释说明。